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