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隧道上方设置隧道保护标志,公告保护范围和联系方式。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修建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等作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