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供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供餐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学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