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餐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按照规定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