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