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