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化服务:

(一)合理提供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二)为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三)依托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移动端,提供线上申请辅导、远程办理等便利化服务。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