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的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可以通过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投票表决进行指导和协助。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