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的指导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建筑面积和业主户数等因素制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