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