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行业培训;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四)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备案工作;
(五)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托管,并监督其使用;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物业管理相关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