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服务收费与公共收益第四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