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明确其归属。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汽车车位、车库的平面图,并实时标注出售、附赠、出租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