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以及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