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纪念地所在的区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执法人员,派驻纪念地开展执法活动。纪念地管理局应当协调派驻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纪念地相关的管理和执法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