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纪念地及周边的道路交通、停车场所、地下管线、垃圾处理、水电气、信息网络、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周边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等设施,保持水域清洁,防止污染。

交通标志、城市地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的报站系统应当包含纪念地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