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纪念地设立保护标志,并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污、损毁、擅自移动纪念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