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周恩来纪念馆保护范围确定为:纪念馆本体围墙内(含水域)。

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北门大街,南至永怀西路,北至长安路。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南至文渠河,北至莲花东路。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