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等,按照规定实行定期、分类救助;对残疾的独生子女和残疾人独生子女给予多于一般残疾人的优待和照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