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工(农)疗机构、按摩机构和辅助性工场等,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按照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有劳动能力的轻度精神、智力残疾人,经指定专科医院证明,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安置人数列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