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依法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从事饮食行业的,依法免收健康体检费用;为社会提供劳务的,依法减免有关税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