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幼儿园、康复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

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残疾幼儿入园,并在相关费用上予以优惠。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