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事业费中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应当优先保证其教育经费;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