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的;
(四)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