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一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