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