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在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