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并在被特许人拒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