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