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