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特性,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