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措施,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