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措施,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