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中,应当根据需要保障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