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七条有效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妇女;(二)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三)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音视频、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等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