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者修改以及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并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参与表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