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