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高效便民、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使用或者对接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本地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实际建立租赁房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共享,提高报送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的便利性。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