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