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未落实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落实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落实二十四小时专职人员管理或者来访人员登记制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