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落实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落实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落实二十四小时专职人员管理或者来访人员登记制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