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租赁房屋行政执法协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