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有十间以上房间或者二十张以上床位集中出租的,应当落实下列治安防范措施:
(一)建立符合实际的治安管理制度;
(二)配备或者指定管理人员;
(三)在租赁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在租赁房屋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者摆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宣传教育资料。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留存期满,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