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安全、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开展。不同层次轨道交通之间应当按照一体化衔接要求合理确定跨线运行和换乘模式,推动实现便捷换乘。不同层次轨道交通贯通运营的,技术标准应当保持协调。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设计轨道交通项目的线路走向、站点设置、换乘模式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