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协助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