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情况与其营运资质挂钩制度,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与驾驶人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