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明确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投放范围、数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范围、数量限额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正式号牌。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规范车辆检测和维护,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划定的停放区域设置电子围栏,加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用户停放行为,随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安全头盔,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