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二条有效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以及道路地面交通标线不规范、不清晰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电力、通讯等部门及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修复或者排除。道路和社会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安装、摆放阻车装置、车位柱(锁)等设施。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