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