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