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承运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