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